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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嫖娼违法包小三“不违法”?

04-30 包小三

  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包小三,一般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以金钱、物质付给第三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第三方一般只与特定男性(或女性)保持这种关系。

  嫖娼的主体可能是已婚男士,也可能是未婚男士。包小三的主体一般就是指已婚男士。

  嫖娼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且具有不特定性,即每次的可能都不一样。包小三的对象较为固定。

  嫖娼一般进行的是单次交易,包小三中男性一般会长期与女方保持金钱和财物上的往来关系。

  包小三之所以让人憎恨,因为其本质其实是破坏了原家庭的和谐,但试问谁又没有追求爱情的权利呢?如果对方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出轨,那么让他/她去追求自己的真爱不是更好吗?

  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被出轨方做出了保护,所谓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当对方有出轨行为,被出轨方可以选择离婚并要求赔偿,这里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包小三并非“不违法”,单纯的出轨虽不违法,但存在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情形时,则属于违法行为,只是除民事赔偿责任外法律未规定处罚情形,且重婚可能涉嫌重婚罪,面临刑事处罚。

  (二)卖淫女性中存在迫于某种压力,不得已从事的卖淫活动的情况,没有需求就没有杀害,因此禁止嫖娼也是从一方面遏制卖淫活动。即便个体卖淫群体是出于自愿从事卖淫活动,但其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刺激的作用,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因此进行禁止打击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既然嫖娼是以金钱、财物交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是不给钱就不算嫖?

  答:《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以下两种情况,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况从轻处罚:

  (一)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二)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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