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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官员包养情妇、小三的行为应从严惩戒

  新华网昆明9月22日电(记者 伍晓阳)包养情妇、小三,通常被视为个人道德的问题。但官员作为“人民公仆”,如果道德出了问题,能指望从不以权谋私吗?显然不能。因此,对官员包养情妇、小三的行为应从严惩戒。

  从诸多贪腐案件来看,官员包养情妇为害甚多。其一,包养情妇花费不少,成为官员贪污受贿的动因;其二,许多情妇参与违法犯罪,如共同受贿,成为权力的“掮客”;其三,滋生权色交易、性贿赂等违法或丑恶现象。此外,官员包养情妇还破坏婚姻家庭,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委政府和干部队伍形象。

  我国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对官员道德的要求是严格的。如干部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官员包养情妇的监督不算严格。一方面,对监督处罚而言,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可以否认或狡辩;另一方面,社会对婚外情日趋包容,监管部门容易“睁只眼闭只眼”。所以,包养情妇往往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问题,很少单独由此被查处。

  虽然社会观念对婚外情趋于包容,但对官员包养情妇却不能等闲视之、任其泛滥。

  自古,我国传统文化对人的道德修养极为重视,认为道德是立身之本。儒家经典《大学》中阐释了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治乱的关系,“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所以“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如今,对于官员群体的道德修养,党纪政纪和法律有着严格的要求,公众有着很高的期望。如果官德不修,如何相信他能一心为公、从不以权谋私?

  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腐化堕落,固然是受到了权力、金钱、美色等外部因素的诱惑,但根本原因还是自身内在的道德修养出了问题。禁不住美色的诱惑,与禁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是同样的道理,都是心中的“贪欲”在驱使。所以,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此外,对官员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依靠自律或空有规定还不够,还要有便于操作执行的惩戒措施。严禁官员包养情妇,应当作为一条不得逾越的“红线”,官员一经查实有问题就应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唯有如此,官员在美色诱惑面前,当贪欲作祟时,才能多一分顾虑,不敢轻易妄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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