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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遇上第三者系列一

05-11 包小三

  搞清楚出轨在法律上的定性】出轨堪称我们婚姻中最大的杀手,没有之一。从古至今,出轨有很多种称谓。有人说通奸、有人说是姘头、现代又称之为二奶、第三者插足、一夜情等等。这一个系列,本文作者就和广大的粉丝好好聊聊,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我们应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又是将出轨一夜情等行为如何定性的。

  严格意义上讲,婚姻中一方有出轨行为,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以及《民法典》的态度只是不提倡。更多的法律是将它扔给“道德规范”去调整的。《婚姻法》第4条才倡导性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而《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重视。可见,《民法典》对于出轨的问题要求更高。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前面我不断的在强调,出轨只是一个道德问题。长期以来并未被上升到法律高度。所以,很多人想象中的出轨者,应当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纵观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都是没有规定的。

  在法律定性上,我们国家有一个和出轨相类似的称谓,了“与他人同居”。无论是原先的婚姻法,第32条、46条,还是现在的民法典1079条、1091条,都认为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简言之,在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并不认为出轨是过错行为。

  说到这里,我们就明白了,出轨行为只能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而不损害出轨一方在婚姻中离婚时的权利(财产分配权和孩子抚养权)。

  有关赔偿,婚姻法46条做了规定,但不包括出轨行为,而是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指的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换言之,仅仅是出了轨,没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是《婚姻法》46条要求的过错,也就无法要求赔偿。至于在近几年中,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生孩子的问题,有部分法院支持了赔偿请求,主要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对婚姻法46条进行了扩大解释。所以,与婚外异性生了孩子,法院支持赔偿是对的,不支持赔偿也是对的。

  万幸的是,《民法典》1091条对婚姻法46条作出了修改。该条在原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5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以预见到,随着民法典元月1日的生效,出轨行为势必会被人民法院认为是过错行为,而没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出轨一方进行赔偿。

  令人遗憾的是,从我们国家司法实践来看,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一般不会超出5万元。惩戒过轻,也助长了一部分出轨人的嚣张气焰。

  我的建议是:如果你发现自己的配偶出轨,应当趁着双方关系没有完全破裂,可以和对方用《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财产进行提前分配,这样在离婚时最少能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最大化。像浸猪笼、殴打对方、胁迫对方等行为,没必要做。做了的结果可能得不偿失。

  有人经常说,看到他们苟且的那一幕,我忍无可忍。你的情绪我们都能理解,但婚姻他的本质是两个人凑在一起过日子,法律和道德均不能限制他人必须和你过到底。所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事情千万不能做。冷静处理、低调处理,才能保障你在离婚时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和孩子的抚养权。一旦冲动采取暴力倾向,就将原本可争取的多分配财产的可能,变成了零。

  我是一个农村的宝妈平时除了看孩子,做饭打扫卫生我没有收入,我的爱好就是晚上孩子睡觉听点书喜欢学习自从看到短视频,就想来试一下看自己有没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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