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包养小三网 > 正文

嫁个款爷不等于自己也有钱 婚前财产公证或成趋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笼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很多市民认为,其中一些条款涉及个人财产更明确、“小三”赔偿等问题更明确,颠覆了国人的传统观念,这也让《解释(三)》看上去“很冷酷无情”。12月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共同在南宁召开研讨会,对《解释(三)》进行专题研讨。研讨会上,来自全国的律师代表也对《解释(三)》进行了激烈的观点碰撞。对于这看似“冷酷”的司法解释,也有律师认为:《解释(三)》明确个人财产,可以让爱情与财产分开,使爱情更纯粹。

  【条文】《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争议】近年来,“小三”成为了社会热门话题。在《解释(三)》还没出来时,网上就有希望立法惩罚“小三”的声音,《解释(三)》当中有关“小三”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依据这一条规定,“小三”的索赔不仅不会被支持,还有可能要返还已经拿到手的财产。这样一来,到底是打击“小三”,还是鼓励“小三”及时“多捞快跑”呢?

  【观点】对于这条司法解释,多位律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异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楼韬律师表示,这一条实质上就是剥夺“小三”依据协议索赔的权利。因为,毕竟这种赔偿协议是“小三”在非法同居关系下签订的。由此,此条可以看做是在打击“小三”。

  但是,该条解释条还规定,对于“小三”已经拿到手的补偿,即“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由此,楼律师认为,这似乎在提醒“小三”,先别管那么多,赶紧把财产拿到手再说,反正法院不支持主张返还。因此,同这一条规定似乎传递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

  那么,对于此前热议的“无恶意小三”又该如何处理?有律师认为,有的男人包养“小三”时,会隐瞒自己已婚身份。因此,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当上“小三”可能并无破坏他人家庭的恶意。同时,这类男人有可能实质上已经对“小三”有侵权行为,那么,付出相应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解释(三)》规定,一概不予赔偿未免不符实际。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也就是说,即使是包养了“小三”的男人,也可能以此为由追回给小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纵容包养“小三”的不负责任行为。

  有的律师觉得,如何处理这些情况,《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但是,楼律师认为,如果这样的话,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可能导致同案由不同的法官来判决,会有完全不同结果,也容易引起司法腐败。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quzhanba.comhttp://www.quzhanba.com/a/1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