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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原配和怀孕小三签协议:愿意引产我就同意你插足结果

  为了孩子,为保全家庭,苏州昆山的秦女士对“小三”隐忍退让,甚至试图用一纸“约束协议”换取保障。怀孕的“小三”做出“牺牲”引产后,秦女士不阻拦“小三”和丈夫的关系,还给“小三”20万元。但最终事与愿违,“小三”还是生下了孩子。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秦女士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0万元。

  刚听到这个消息的秦女士犹如晴天霹雳,不敢相信,更是对李先生的行为心痛不已。冷静下来后,秦女士想到和李先生自结婚以来白手起家,打拼到现在,好不容易事业有起色,生活也越来越好,怎么能容忍“第三者”破坏这样的美好。为了孩子,为保全家庭,秦女士决定隐忍作出让步。

  随后,秦女士与刘艳签订了一份《约束协议》,双方约定刘艳为保全秦女士与李先生完整的家庭,去医院做引产手术,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由李先生负责,秦女士则承担照顾责任。

  因为刘艳做出“牺牲”,秦女士不得再无故阻拦或者干涉刘艳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宽广接受,无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李先生出具一份欠刘艳15万元的借条,另外赔偿5万元。

  秦女士不得干涉刘艳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刘艳与秦女士共同做到上班期间不能“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日后为刘艳与李先生的事情,秦女士不得“无事生非”,如果李先生与刘艳自愿分手,与秦女士无任何关系。如果刘艳拿到钱没有做手术,补偿的5万元双倍奉还。

  就在签订完这么一个荒唐的“协议”后不久,秦女士就将20万元转给了刘艳。然而事与愿违,2016年6月4日刘艳生育一子。秦女士此后多次向她索要20万元,但刘艳拒不退还。

  秦女士遂以双方的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至昆山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20万元。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艳与李先生同居,其行为构成对秦女士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双方签订《约束协议》,刘艳既不遵守其约定,也继续与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与《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规定相悖。因此,签订的《约束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艳返还原告秦女士20万元及相应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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