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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嫖娼违法而包养小三却只是受道德谴责?

  中国古代,嫖娼有犯法和不犯法两种说法。从商朝到明朝,嫖娼不犯法,作为税收对象,持证上岗,尤其是明朝。但到了清朝,就得分情况了。在清朝,嫖娼有时犯法,有时不犯法。雍正行法家严苛清肃之政,乾隆继承祖上意志,深得与罪恶势力撕逼之奥义。道光年以前,京师盛行像姑,妓女基本是没有的。嫖娼败坏社会风气,必须禁了。而到了现在,在地球多数国家,嫖娼是违法的:这意味着,在大多数国家,嫖娼虽然在任何时候都屡禁不止,但也不能因此将其合法化。

  荷兰性服务业合法化后,一开始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现象,常为性服务业合法化倡导者所提及。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但目前已经出现黑道势力集中扩张的情形,贩毒或买卖人口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荷兰已开始考虑采用北欧模式。所谓北欧模式,是“罚嫖不罚娼”。 嫖娼不仅仅是嫖娼,还牵扯各种滋生的问题。这些滋生的问题解决不好,嫖娼在多数国家就无法合法化。

  我们国家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来惩治嫖娼行为,但对于包二奶养情人之类同样有违道德失范的行为,却无力惩戒。在我国嫖娼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者进行处罚。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人士的“包养”行为,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人士的“包养”行为即是自由,利用“包养”噱头也是自由。为什么卖淫嫖娼违法而包养情人合法?

  1、卖淫嫖娼性工作者频繁与各种客人接触,容易传播性病;而包养长期与一个人性交,可以控制性病发生。

  公开售卖性服务,社会影响恶劣,卖淫嫖娼单纯身体性欲发泄,没有情感依靠;与一个固定的人形成情人关系,与卖淫嫖娼相同是的都发生了性买卖,但不同的是,情人长期合作关系,彼此除了金钱关系,还可能存在一些情感需要,对社会危害性小。

  嫖娼具有公众性,向不特定的人群提供性服务,破坏社会秩序。而包养的对象具特定性,不破坏社会的秩序,当然以包养为名的嫖娼也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当然两者都是不道德,然而法律的底线比道德的底线要低。不道德不等于违法。

  多数案例表明,嫖娼者一般是普通老百姓;而包养情人者,多为官员富豪。因为有了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加之刻意为之的耻辱教育,让这个社会形成了嫖者耻,姘者荣的风气。两者其实都有金钱交易,只不过嫖娼是一次性交易,而包养情人是合约式的长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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