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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陈昱霖一案又有新反转?小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9月4日,陈昱霖在朋友圈爆出吴秀波包养自己长达7年,如今却“被分手”。去年的瓜这几天又被端出来,陈昱霖父母发表公开信称女儿在曝光与吴秀波的地下情之后,遭吴秀波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为名报警抓捕,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一事件被扒出后,立刻引发全网热议,有人痛斥吴秀波渣男,同情陈昱霖被捕,也有人认为二者都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今天早上事情又有反转,陈昱霖的奢侈生活被曝光,吴秀波控诉陈昱霖敲诈勒索则可能是因为对方提出了高达10亿元的天价分手费。本案实情到底为何还有待进一步查明,那么法律法规对类似情况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三”、“二奶”。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包二奶、养小三的情形,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得到支持。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夫妻一方有小三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属于有损公序良俗形成的债务,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婚姻法》 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绝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养小三、包二奶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法网律师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不是儿戏,婚姻关系一旦结成,也就同时产生了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总则明文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忠诚,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婚姻关系混乱、缺乏确定性,整个社会秩序又如何构建呢?因此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妄想通过一些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否则最终结果往往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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