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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卖淫嫖娼与养小三一个长期一个短期共性都有金钱交易!

  这篇文章不讨论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只讨论法律层面的问题,作者本人最近对法学很感兴趣,虽然文化不高但想自学法律,希望专业律师给推荐一下,入门应该先学哪部法律,不胜感激!

  有句话叫做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如果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中还没有涉及到这点,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的。

  也就是假定一个男人有家庭,但是他自己经济条件特别的好,他给小三买房子,每个月给小三几万块钱,他也不跟这个小三生活在一起,而是隔三差五地去与这个小三发生关系,那他的这个情况构成重婚罪吗,如果强行定重婚罪是不是有点牵强。

  现在也明确了非婚生的子女也是被保护的,而且还有财产继承权。《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四川省还取消了生育登记时是否结婚的限制。

  “嫖娼”是指以支付报酬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仅限于性交方式,还包括、口淫或者其他与性接触有关的行为。

  “卖淫”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嫖娼的处罚定性是治安管理处罚,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坐牢,但是会被行政拘留。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如果抓到,就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违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和包养小三都是以支付报酬的方式发生的性交行为,嫖娼是短期的最多也就一夜的时间,包养小三则是长期的,卖淫女接的嫖客是很多个,而被包养的小三只伺候一个,当然也不排除一个小三被多人包养的情况,包养小三肯定给的钱也不会少,毕竟给的少了人家也不愿意啊,所以这与卖淫嫖娼的本质区别在哪呢?

  卖淫嫖娼主要怕的是传染性病和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多种传染病,如果抛开这个因素或者换一种思维逻辑来说,一个有家庭的人养小三,不论是男女,如果无过错方不去法院提出离婚,那么也就是不会去界定谁是过错方,也就是无过错方也仅是在夫妻共同分割财产上有所照顾,还是照样不会被拘留、罚款等。

  而一个单身的男人/女人,不管是去那种非法的场所也就是民间说法“找鸭子”“找鸡”,如果被查到了肯定会被以卖淫嫖娼被抓,还会被拘留被罚款,也就是有家庭的情况下养小三没事,最多会被道德谴责,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无过错方占点便宜,而没有家庭的人为了生理需求得到满足花钱去过一夜情就是非法的,是被打击的对象。

  若按照传统的理解非法律意义上讲,破坏别人的家庭不是应该罪加一等吗,而那些仅为满足生理需求的或许还有点可怜,因为男女比例的失调必然注定有人要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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