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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是想搞钱”可怕更可怕的是司法的可讨价还价

05-16 联系富豪

  据封面新闻报道,网传录音片段由原武汉远成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思提供。2019年7月,慈利县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调查为名,将包括她在内的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随后一再强调要钱。录音中称:“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

  对于“搞钱”一说,涉事的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鹏在10日晚间回复媒体称,“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因远成集团有人多次找到他想疏通关系,他曾强调要走法律途径,但一来二去就把对方“当成朋友看”,被对方录了音。

  “办案初衷是想搞钱”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这位基层派出所长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知道,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作为典型的问题在司法中普遍突出。为此,国家强调:政法干警面对诱惑干扰,要挺直脊梁、执法如山,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维护者。

  更可怕的是,你当然可以说,即使如此,检察院仍然可能不批捕,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判决无罪。这当然是我们好人的善良心愿。就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强烈的入罪功能,即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会不由自主地一直向前进行下去,直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为止。诉讼过程中即使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罪轻证据,也很难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终结。程序性裁判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从来难以占有一席之地,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的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才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永恒追求。

  就我国当前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上,都存在着入罪功能有余而出罪功能不足的固有缺陷,结果导致即使是一个清白无辜的被追诉人,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就很难再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清白脱身,这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一个致命缺陷,也成为刑事诉讼法治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司法有点像推土机,小车不倒尽管推,缺少制动和减速装置。

  事实上,大量的类似案件已经告诉我们,怎么样制止这种司法缺陷为目前法学实务界的难题,湖南张家界慈利县这个案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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