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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离婚大战中 捉奸的正确姿势!

  在上一篇法律干货里面,我们分析过了,不能为了捉奸,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那么该怎么办呢?毕竟在自己家偷情的情况不多,要想捉奸在家其实挺难的。

  在今天的法律干货里,小法就帮大家总结一下,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出轨证据。

  大多数情况下,偷情者都是在外面租房,或者在酒店开房。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报警,举报XX酒店YY房间有人卖淫嫖娼。实名报警,一般来说警察必须马上登记,尽快出警,届时无论是场面还是法律记录,就都有了。

  接下来你什么都不用干,就等着警方来处理。不管警方是否当场把他们定性为嫖娼。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想办法复制笔录,因为警察的笔录是最好的证据了。当然,紧急情况下,警察可能不能立刻出警,那就得由自己录像。这时候也不要踹门录像,正确的做法是守在门口,把他们出门的情形录下来即可。

  比如从你自己家里出发开始录,要把整个捉小三的过程完整地表现出来。不要画蛇添足,自己去把视频从手机、DV里导出到电脑,好心剪辑。视频直接申请让法院找人提取;

  如果去宾馆捉小三,应该想办法找到宾馆的负责人和你一同前往,并且在视频中清晰录到你以及负责人之间的对话。让负责人和你一起去,一来也许能够剩下你踹门的麻烦,二来他也能作为人证。如果是去小三家中捉奸,就会比较麻烦了,最好的还是报警。

  警察叔叔的笔录,通常是很有用的。1.这是一份证据,2.还能保你不被对方反咬一口。所以,借助警察的力量去捉奸还是比较靠谱的,在实践中法院也会接受这样情况下拍摄的“捉奸视频”,并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捉奸”的目的,是为了在离婚诉讼时,非过错方向法庭证明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过错的事实。因此,“捉奸视频”往往成为证明该问题事实的主要证据。但是,在“捉奸”这件事上,“捉奸人”确实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风险,需要大家注意:

  b、殴打他人,不论伤势轻重均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轻微伤可能要进行行政处罚,重伤构则成犯罪。这可真的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c、捉奸视频的拍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诸如:可以列举),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审判的定案依据。

  小法始终认为,捉奸最主要的还是要取得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为将来的离婚诉讼争取主动,因此视频录到对方承认找了外遇等等,“捉奸”就差不多了。打又有何用?只会把事情越弄越复杂,越弄越糟。

  林娟因怀疑丈夫李峰有外遇,便找来两个朋友A、B,一起对李峰进行跟踪。很快,林娟发现丈夫入住了某快捷酒店,便也入住了该酒店,并打电话请求朋友C前来帮忙,她则与A、B在酒店某房间等候。过了一会儿,C到达该酒店409房间,准备协助林娟捉奸。众人商定,等到次日凌晨再动手,以便捉奸在床。

  第二天凌晨,林娟打电话报警,称要举报某快捷酒店409房间有人提供,随后民警进入409房间对李峰和女子赵清进行调查。当民警离开后,林娟等人趁李峰没有防备,冲入房间,林娟等人对其老公和小三进行殴打。

  随后B也进入409房间,并在林娟的授意下与C一起将赵清的双手按住,林娟将小三(赵清)的衣服强行脱掉。C用手机拍下她的裸照后,还扇了她耳光,并逼迫小三打开手机,林娟查看了自己丈夫与小三的聊天内容。C对手机内容进行拍照。

  本以为取得了战果的林娟,却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的罪名起诉。法院认为,林娟及其朋友C、A、B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林娟、C、A被判处管制1年零8个月,B则被判处管制1年。

  在这个例子中,林娟“捉奸”前半部分并没有问题,但强行闯入酒店之后所做的行为(非法拘禁、暴力取证)却大错特错最后的结果当然是功亏一篑。

  在深圳有个余先生,他发现妻子和上司偷情,当然要想办法捉奸。于是他一路跟踪妻子,并在一家休闲会所里将妻子与偷情者双双捉奸在床。

  但这个事情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这个男人是带着电视台记者去的。记者把整个捉奸的过程都录了下来,当晚,这段新闻被电视台某栏目播出,视频很快被网友到处转帖。这则新闻的点击率非常之高,在各大网络论坛中,更是引起广泛议论。

  余先生对自己将让电视台把捉奸视频播出的行为解释道:“带记者是为了我能留下证据。”

  网友@小宝贝说:你就算要捉奸,也不应该带上电视台记者一起去,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你这样做,岂不是广而告之,自己被戴了绿帽子?网友@大喷子则认为余先生此举是作秀,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大声叫好:“事情已经发生了,不差这么一次,叫上几个朋友保证安全,拍了视频就是证据。将来无论是打官司还是分财产,都是有利证据。”

  至于事情的最终结果,小法觉得对余先生和爱人来说算是比较圆满的结局。(ps:因为篇幅原因,预知结果的亲们可以直接在文末留言给小法哟~)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捉奸在床对婚姻来说,通常是致命的。因为一旦采取捉奸行动,往往意味着婚姻破裂,没有了挽回的余地。所以在捉奸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如果你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你的另一半有出轨的迹象,但还下不了决心和他离婚,那就先收集证据吧。不要着急和对方摊牌,也不要盲目捉奸。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就盲目行动,最后会搞得很被动。换句话说,既然要抓奸,就要抓的漂亮,等到一切准备充分之后,再行动也不迟。

  按《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的名誉侵权主要分成两种形式:一是失实的诽谤;二是虽然没有失实,但构成了人格侮辱。王宝强既然公开说自己老婆出轨,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失实,否则就可能构成诽谤。当然,不是说王宝强要向公众公开证据,面对马蓉的起诉,他需要的是在法庭上对侵权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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