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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小三”

06-13 包小三

  英国思想家罗素曾在《婚姻革命》里说,“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如果基于对人性自私和占有欲的深刻理解,这句话与其说是在确认作为爱情结果的婚姻需要有法律和社会道德上的有力约束,不如说是一种大方的承认:婚姻即便有了法律和道德看管,也很难保证一贯地牢靠。

  在每个人的感情生活中,拥有多个倾慕对象很正常。但这并不妨碍他或她在婚姻关系中承担起责任与义务。我一直认为,好的法律是洞悉人性的。只有在承认人性缺点的基础上,规范才能真正起到校正作用。

  《婚姻法》尤其如此。它实际上调整的是婚姻中男女的现实关系,比如财产、经济关系,人身权利,抚养孩子等等,但对人的情感好恶、爱情寿命长短却无能为力。《婚姻法》是无法惩罚同床异梦的夫妻的,也不可能阻止丈夫或妻子爱上另一个人。如果法律过于自负,一旦试图进入这些领域,无疑将会造成紧张和混乱。

  昨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谈到,今后《婚姻法》可能会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并被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看起来好像是在为社会风气正视听,不过专家的手也许伸得太长了。

  当然,夏教授的提议并没有详细说明“第三者”或是民间所谓“小三”的概念。什么叫“侵犯配偶权”也没有说得太清楚。以常见例子来说,丈夫“包二奶”肯定伤害了妻子,但如果是夫妻感情淡漠一方又与他人真心相爱呢?如果是长久两地分居之后的一次无预谋的出轨呢?又或者只是一次买春行为?这些放在配偶权的概念下,全部不可容忍,可事实上这些情况每天都会发生。之所以没有爆发大面积的婚姻诉讼,只因为种种复杂的夫妻关系并非法律条文可以简单描述与度量。

  我认为婚姻法最好以最低的保护限度来立法,同时大量补充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判例。这样才不至于干涉到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自由,也利于鼓励人们依靠真诚的自我约束来维系家庭感情。对于倍受诟病的“小三”现象,处罚婚姻过错方已经足够。毕竟一个人若真的要背叛,法律亦不可能令他(她)回心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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