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包小三 > 正文

法律上原来是这样认定“婚外情”的!

06-13 包小三

  “婚外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发生了“婚外情”,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根据程度,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甚至不固定的多次与一人或多人发生性关系。此种行为,主要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种现象进行惩罚。

  从法律上,最大的意义仅在于,一旦认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可以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如果对于不想离婚的夫妻而言,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制裁。

  甚至,夫妻因此而离婚,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都不一定会少分财产,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之所以,说“不一定”少分财产,是因为严格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并没有将婚外性行为定义为“过错”,只是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才认为属于过错,进而被认定为过错方,而少分财产。

  从上海市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决还是倾向将“过错”做宽松的解释,只要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并被证实,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但所谓的“少分”,其幅度由法院裁量,幅度一般都不会超过10%。

  如果与他人稳定、持续地发生性关系并生活在一起,则构成与他人同居。对此,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不但属于过错方,非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适当多分财产,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此赔偿只能针对其配偶,不能向第三方索赔。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涉嫌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技术的进步,婚姻状况已经逐步全国联网,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的情况已经少见。而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实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进而构成重婚罪。顺便说一下,民事上,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事上,依旧承认“事实婚姻”并作为构成重婚罪的一种情形。

  以上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偶尔发生婚外情的行为,中国大陆的法律并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一些法学家认为第三者伤害了无过错方,使其感到羞愧、痛苦,构成了对无过错方名誉权的伤害;而另一些法学家并不认同。社会学家则大多从道德和法律的操作性上来看待法律和婚外情。他们认为,婚外情属于婚姻道德的范畴,应该加强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律控制,法律不应该管也管不了婚外情。有些人更认为用法律来控制婚外情是一种逆历史潮流的社会退步。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团队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quzhanba.comhttp://www.quzhanba.com/a/2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