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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管得住“小三”吗

06-15 包小三

  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重庆晚报》11月8日)

  也许是“小三”太猖獗了,也许是研究婚姻法的学者们太无聊了,这样一则消息几乎被我视为假新闻。早在世纪之初新婚姻法通过之时,法律介入私人生活的批评便不绝于耳。诚然,随着物质财富的丰富,家庭婚姻中涉及财产、子女继承问题当然需要由法律进行规制,但是,以侵犯配偶权来吸纳对“小三”的道德谴责,怎么看都不是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法律的气质不适合处理个人感情问题。不论哪一部部门法都是严谨的、保守的甚至有些冰冷的,而爱情与婚姻的底色是柔情脉脉,是你侬我侬,忒煞情多。婚姻的缔结与破裂固然有经济上的驱动力,更大程度上还是在于双方个人情感缱绻,法律只是在形式上予以确认,而不起决定性作用。婚姻中的经济纠纷、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固然需要法律来解决问题,但夫妻之间的爱与恨纯属个人的精神生活不容置喙。

  如果真的确认一个所谓的配偶权,打击面恐怕会瞬间扩大到“小三”以外,正常的夫妻间感情破裂各觅新欢侵犯不侵犯配偶权?难道非得规定双方不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就不得享有追求爱的权利?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像“非法同居”这样的荒诞罪名已经化为烟尘,配偶权设立的本身就侵犯了公民个人的意志自由,是法律之于个人权利的越位。这样的奇谈怪论只可能由精研婚姻法的专家提出,我以为在常识上难以立足的判断,还是不要上升为法律为好。

  退一步说,假设真的在《婚姻法》中规定“小三”不得侵犯夫妻的配偶权,会有效果吗?此番婚姻法专家们设想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即使给予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当然这样的赔偿也只能以财产来计数,无过错方内心的伤痛就可以被抚慰进而恢复原状了吗?解铃还须系铃人,情感上的创痛只能由情感来慰藉,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在中国法文化中,一向有“息诉”的传统,配偶权的确立可能将更多的夫妻推向冰冷无情的法律从而放弃了家庭内部以情理动人复合的机会。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有婚外情一方被定义为过错方,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这并非是法律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仅仅体现了道德上鼓励与反对的倾向性意见。而所谓侵犯配偶权的动议实际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各自的管理领域,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一定会道德上遭受谴责,但并非所有在道德上受谴责的事情都一定需要法律来规制。

  “小三”这样一种凝结了复杂情感判断的社会现象需要各界研究探讨,但我们应该将其放在更宽广的视野中加以考虑,婚姻法专家囿于专业思维提出的配偶权问题陷入了某种程度上的“我执”,值得商榷。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二者应互为补充而不是统摄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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