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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15岁女孩拒买水果捞被骂小三!刚刚警方第二次通报此事件进一步回应网络关切

06-15 包小三

  最近,一段网络视频热传,山西太原一个15岁女孩在柳市巷夜市一个水果捞店铺,因为拒绝购买47块钱一盒的水果捞,被商家多人拦下不让走,多次遭到辱骂。女孩叫来自己的父亲,骂战升级,但女孩父亲还是努力克制了情绪,报警处理。

  消费者常某宇因售价等问题与“水果捞”经营者刘变某及其亲属刘旭某、刘月某等3人发生争执。

  常某宇父亲常某明到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双方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月某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刘旭某、刘变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常某明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小孩受这么多辱骂,父亲不能帮忙替孩子说句话吗?为什么也被罚五百。道理何在。”

  今天,橙柿互动记者联系了柳市巷夜市的其他业主,一位面馆老板说:“当晚并没有关注,后来从网上才了解到这件事,他的摊位离我有100多米,前几天去看过一次,没有开门,当时门口还聚集着不少人。想必是不敢开门了。”

  一位咖啡店店主说:“(我们)离(他们的)店有七八个摊位,当晚看到有警察过来,大概处理了有一个多小时,确实太过分,做生意都应该心平气和,和气生财。”

  据悉,事发后,涉事摊主被人扒出了经营地址,个体户的营业执照,甚至换了摊位也被网友堵门,12小时没卖出一份。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辱骂他人、恶意侮辱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被处以

  2. 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言语或动作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依法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3. 诽谤罪:如果互骂或辱骂的言论涉及虚假事实且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这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散布诽谤性言论的行为可能被定性为诽谤罪,严重的情况下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要注意,不能侵害别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如果在购买时如果对商品重量有疑虑,可以到市场上的公平秤进行复秤,如果遇到公平秤损坏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到其他商家复秤。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拨打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热线,或者找到市场物管人员进行投诉。

  “挨骂的也被罚了?对方三个女人咄咄逼人,小三这种话都骂了,还不能还口?还口了就是互骂?”

  虽然没有完整的视频来展现事件发展的全过程,但警方经过调查询问后,定性为双方互骂,称常某明到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应该也不可能是空穴来风,依法予以罚款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小女孩的立场并不是事件处理的依据,处罚是依据这个过程中各方分别产生的作用及对事态发展走向的影响。其次,被人辱骂能不能回怼,被人打了能不能打回去?我认为日常生活中,

  遇到矛盾或者纠纷,要依法解决,必要时报警,找警察来解决,而不是以暴制暴,以骂还骂,再次,网友要理性看待问题,采用留言或者打电话甚至上门辱骂商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等,大家要保持理智,不要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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