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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教你“智斗”小三 婚恋法律精解

  说到“小三”这个词,总是让女人们愤愤不平,从新闻媒体中各种“暴打小三”的报道,到电影电视剧中饰演“小三”的演员被骂惨,都可以看出,婚外情最是招人愤恨。

  然而,在日常接触的离婚诉讼中,这种情况却屡见不鲜,最常被人问道的一个问题是:破坏别人婚姻难道不犯法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者并不触及法律底线,但也有特殊情况,也有可能触犯一些罪名。

  首先,就是我们之前讲过的“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应该是我国法律对于第三者最直接的处罚。

  第二,如果出轨对象伙同或者独自,盗窃、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就涉嫌侵犯财产权利,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典型的,比如在王宝强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宋喆”就被判处了六年有期徒刑 。

  此外,如果第三者殴打、下毒、或使用恶毒的方式造成人员伤亡的,就会触及刑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相关规定,而面临牢狱之灾。

  首先,重婚罪一词来源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条法律的理解一般认为“有配偶”一词只能理解为法律婚姻,也就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则不成立重婚罪。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

  因此对于同居恋爱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而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婚姻关系的,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允许行为人以未经登记的婚姻形式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

  遇到问题,收集证据或者保留证据,可谓是用法律思维处理任何事件的“八字真经”,有了证据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占据谈判或者诉讼的主动权。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因此,如果雇佣私家侦探,进行的所谓的跟踪调查,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一定要慎重选择。

  “原配”暴打“小三”的新闻报道,相信大家都看到过,但这种行为可能为了一时解气而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如果发现婚内出轨现象,与其带人“现场捉奸”,不如打电话让警察出面处理,既能防止正面冲突,又能完整地保留证据。

  当然,关于第三者的焦点法律问题上,还有很多人问道“丈夫给第三者买房或者买车,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前几天,我的朋友小君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丈夫“大手笔”给第三者购置了一辆跑车,小君想要索回,却被第三者告知是自己获赠的财产,自己自由支配,事实真的如此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在小君这个事情中,车辆虽登记在第三者名下,但买车款却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未经女方同意,将女方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给予第三者,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因此,小君是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车辆的。

  婚姻遭遇“小三”,并不是因为自己不够优秀,事实上,刚才我们提到的小君,就是一位非常漂亮的姑娘,还在某年的环球小姐大赛中获得过一等奖,然而,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像恋爱时所希冀的那样一帆风顺。

  面对婚姻,如何做好财产规划,保护好自己,不至于因婚姻发生变化而被动,也成为新时代女性的必备技能。

  在下节课程中,我就将为大家带来——制定抗婚变财产规划,锁定婚后财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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