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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引争议 网友称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她也认为,作为男人,也应该负起责任。“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和女权的保障。”鲁英也表示很无奈,现代社会依然是男权中心,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因为小三们即使被男人甩了、害惨了,最终什么也别想得到;而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

  网上甚至还发起一项倡议:作为女人还是不要结婚。对女人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将什么也得不到,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结婚,好好经营女人自己的事业,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过得很好。那时女人会感觉到:这比结婚嫁人要实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文/记者 杜安娜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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