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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和嫖娼的法律漏洞应该弥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富裕程度,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包养和嫖娼都是涉及到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可是,在处理中却显示出法律的漏洞和苍白。

  公安机关在定义卖淫嫖娼治安案件时,第一个要件是以“金钱”为交易的性行为。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卖淫女同意并自愿和嫖客发生性关系,而完成了交易。

  其第二个要件,是女方的同意和自愿。在这类案件中的另一个特点是一次结清,不能拖欠。

  小结:卖淫嫖娼行为是以金钱为交易,一次性结清,卖淫女同意并自愿完成的性交易。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那些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那些掌有一定的权力的人,那些手中握有特殊资源的人,对异性的“包养”已经成为了见怪不怪的社会丑陋现象。

  常见的案例中,是被纪检监察部门所审查的贪官污吏门。在这些贪腐行为中,除了大肆敛财,另外一个标配就是“包养”情人,有的是同时包养几个情人者也大有人在。

  其次,是握有特殊资源者,如大学硕士博士生导师,掌有学生的生杀大权者,这部分人以毕业为诱饵,对异性学生进行短期和长期的包养。其实质也是利益之交换的交易过程。

  再有,就是那些腰缠万贯者,在社会改革开放中,先得第一桶金者。他们在包养异性的道路上比前两者走的更远,行为也比前两者所隐蔽。

  这部分人的包养行为,除了要负责被包养者的经济负担外,与异性长期保持两性关系,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在包养的过程中,同样有被包养人的“同意”和“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而能够保持这种关系的唯一支撑点,就是金钱和利益。

  脱离了金钱和利益的包养行为以外的性关系,不能说是完全没有,但是,只能说是个案和社会奇葩之案。

  小结,包养是一种分期和长期付款的,得到女性同意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卖淫嫖娼和包养的共同点是,都是在金钱和“利益”的交换下完成的,都是在卖淫者和被包养者同意并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

  这里所说的“同意”和“自愿”是人的一种非常态化的思维和行为,这和法律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这种区别表现之一是,无论是卖淫女还是被包养者,在衡量出卖身体和个人尊严时,都以金钱和利益为标准的。这个标准中已经把个人的意愿放在的第二位,并没有排除妇女的身体权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一但利益发生变化,放在第二位的“妇女”个人意愿随时会取代金钱利益。

  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像媒体报道过的卖淫女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收益,很可能会报警嫖客强奸。

  也有被包养人出于利益没有达到最大化,或是包养者又包养了其它的异性时,就曝出了被包养者主动检举掲发包养人的贪腐和不法行为。

  在这些卖淫女和被包养者采取上述行为时,其法律规定的“妇女意志”就起到了作用,在利益没有达到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才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卖淫者是即时论价交易。而包养行为,是有目标,漫长的交易行为,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个十年八年,被包养终身者少之又少。

  结束包养行为的最根本原因,是包养者的经济条件达不到被包养者的行为目标时,或是被包养者又找到了更好的包养人时,这段交易才告结束。

  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段,必然要产生卖淫嫖娼和包养行为。“饱暖思淫欲”就充分地解释了这些行为。

  国家在处罚卖淫嫖娼行为中,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是其主要的处罚对象。

  在审理贪官污吏的腐败案件中,关于包养行为只是附加之一,没有专门的处罚。在其它的公务人员管理和党员干部的管理中,虽然,有这方面的处罚条款,但是,没有哪个案件是单“处”包养行为的。

  在国家公务机关和党员干部以外的人员,涉及到包养行为者,基本是无“药”可医,无法可依。只能用社会的公序良俗来予以遣则。

  包养与卖淫嫖客现象比较起来,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后者大多反映在平民阶层,而前者,发多是社会的高层人士,有权 力和有资源者。把国家的权力和社会的资源,作为利益的交换资本,更容易产生社会的不公平,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厌恶和抵触,这是关乎到执政为民的方向性问题。

  社会的公信力,往往就因为一方管理者的失德,而产生减弱。这样的实例太多了。

  在国家进行的反腐倡廉运动中,每个被双规被查者,都要涉及到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

  在理论上他们有“法不禁止皆可为”作为挡箭牌,可是,在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面前,他们就显得无地自容。

  除了“饱暖思淫欲”和“法不禁止皆可为”的谬论以外,国家的立法还是有一定的漏洞。让这些有钱或是有权人钻了空子。

  如何建立建全这方面的法制规矩,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当务之急。行政处罚以外还要实施法律制裁,还要有经济方面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是为了提高这部分人的犯罪和犯错的成本。

  你有钱包养异性,就要收了你的钱,你有权包养她人,就收了你的权。就是这样也还是不乏有顶风作案者。

  方面的,在经济和行政方面立法比较多了。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也要加强立法。在全面立法中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一种教育,对有钱和有权者是一种威摄,对社会稳定是一种保障。

  维护社会稳定要杜绝卖淫嫖娼行为,更要铲除包养行为,还人民群众一个干净的社会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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