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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包二奶、养小三“就是合法的 难道只是因为不是单笔交易

  俗话说的好:”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对于很多成功男士来说,一个老婆显然不能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于是“包二奶、养小三”等事件就层出不穷,那么为啥”卖淫嫖娼“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同等性质的”包二奶“或者”养小三“就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呢?

  “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现象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不久前,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至于原因嘛,则是因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立法任务。它不可能被通过,因为完全缺乏法律的根据。” 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文件中,我们确实没有看到有关“包二奶”的字样,但笔者认为,并不能因此就断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缺乏法律根据。

  目前,“包二奶、养小三”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提供房子、汽车、生活费等给婚外异性,并保持相互间性关系,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2.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名义相称,长期一起生活,并保持性关系,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受害配偶也不易举证;3.有的长期包养暗娼,也被俗称为“从良”;4.有的甚至公开让妻妾共室,这种情形多为受害配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缺乏谋生技能,从而被迫屈从于丈夫的意志。

  那么“包二奶、养小三”与“卖淫嫖娼”究竟有啥本质区别呢?首先”卖淫嫖娼“比”包二奶”更容易传播性病。前者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即使采取了安全措施,仍然无法完全避免梅毒、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极大增加了性病传播风险,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重大的潜在威胁;而后者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性关系基本稳定,感染和传播性病的概率微乎其微;其次“卖淫嫖娼”与“包二奶、养小三”的行为目的不尽一致。前者只是单纯建立在钱财上的性交易行为,虽然后者也涉及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双方存在情感交流,不单单只是一次买卖;最后“卖淫嫖娼”跟“包二奶、养小三”相比更容易滋生犯罪,前者可能因蓄谋已久或一时兴起而发生盗窃行为,也可能因价格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而且“卖淫”更容易发生黑社会事件,因为“卖淫”属于高收入行业,很多不法分子为谋求暴利,可能会组织卖淫,甚至强迫卖淫,而“包二奶、养小三”则大多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原则上,从而避免了黑社会事件。

  虽然“包二奶、养小三”与“卖淫嫖娼”相比,有本质的区别,但很显然“包二奶、养小三”的现象社会危害性也很大,从被包养者的情况看,大多数是因为嫌贫爱富,不肯劳动,不愿吃苦,一心追求安逸和享受,抛弃道德、价值、法律等一切社会约束,甘愿被他人包养;有的人则是因为开始时受到另一方欺骗发生了关系,等到发现时已经深陷感情之中不能自拔,最后没办法只能沦为”二奶“或者”小三“。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社会现象,都是不被世人所认可的,对于”包二奶、养小三“是合法现象,各位易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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