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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与卖淫嫖娼是否都构成违法?

  近期有网友给我留言咨询,包养情人也是支付金钱,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包养就不算卖淫嫖娼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卖淫嫖娼。根据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用金钱或财物为介质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分为三个要件,一是不特定对象;二是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交易;三是发生性关系为满足自己欲望。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就属于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包养。包养就是对象特定的、持续的、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为满足情感生活而建立的情人关系。

  这里在理解包养时,需要弄清虽然二者都存在于金钱关系和性关系,但包养关系的对象是特定的,包养对人是有选择的,喜欢是前提。彼此之间是建立有感情的,包养不像卖淫嫖娼那样肤浅,并不只有身体的交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包养对外传染性病的可能性相比卖淫嫖娼概率要低很多,其对社会和公共秩序的影响较低。

  最后,以前在《民法典》未编纂之前,包养行为一般不违法,这种行为仅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民法典编纂后,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公民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民法典》所禁止,这显然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了。

  《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监察法》更是将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党员或公职人员、国家企事业员工有包养的行为,其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包养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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