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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医院门口原配当街手撕“小三”被逮了!裸露上身、凌辱殴打现场曝光

  2月23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常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起诉书!济宁常某某在济宁市中医院门口强行脱掉一“小三”衣物,致其裸露身体,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被告人常某某,别名常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楼**路**号**村**号,住济宁市任城区**楼**路**村**号楼**号。因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侮辱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常某某等人与小三约定济宁市中医院门口见面

  2019年9月初,张某某(已判刑)发现其丈夫潘某某与张某乙有婚外情后,便想与对方见面谈谈。2019年9月22日11时许,双方约定在济宁市中医院门口见面,张某某将与张某乙见面一事告知被告人常某某、刘某(已判刑)等人,潘某某也将此事告知了常某某,常某某、刘某等人遂赶至济宁市中医院。

  大约11时40分许,张红岩、张某乙二人按照约定在济宁市中医院门口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张红岩情绪失控,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在旁围观的常某某、刘某见状马上冲过去帮助张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乙,

  张某某殴打过程中强行将张某乙上身T恤衫和胸罩脱掉,致其裸露上身,常某某边殴打边语言侮辱张某乙,致张某乙全身软组织损伤,引起过往群众大量聚集围观录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张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

  2020年12月5日,张某乙与常某某签订了谅解书,常某某取得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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