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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曝光小三隐私犯法吗?

  人们往往热衷于八卦和看热闹,在“吃瓜”这件事上永远都有大量的受众。尤其是关于出轨、不忠等涉及婚姻情感类的八卦,更是会吸引大量的关注度。

  因此很多人在发现自己另一半存在出轨行为时,会选择曝光渣男小三来实施报复,对其进行“公开处刑”。但问题是曝光另一半出轨对象的隐私,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处于恋爱交往关系或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道德上或法律上都负有对彼此的忠实义务,然而感情是不可控制的,如果其中一方移情别恋或是贪图新鲜,出轨了他人,对另一方而言就属于背叛和不忠诚。

  但出轨的情况有几种,一种是出轨的对象不知道和自己交往的人有恋人或配偶,属于“被小三”的情形。一种是出轨的对象明知对方有恋人或配偶但仍然和其交往,此时出轨对象的恶意更加明显。

  对于出轨一方的恋人或配偶来说,对这种“小三”往往抱有憎恶和愤恨的心理,为了让更多人知道两人的丑陋行径,曝光可以说是一个重拳。

  但我们都知道公民的个人隐私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人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不能擅自获取或公开他人的隐私,否则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个人隐私包括所有本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内容,可以是身体状况信息如私密部位、身高体重、自身疾病或病史等等,可以是居住情况如家庭住址、工作场所等,还可以是经济状况或情感状况,当然更包括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姓名、年龄等等。

  享有隐私权的主体不会因为其存在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就丧失了这项基本人权,因此小三同样享有隐私权,在未经其许可时不得进行公开曝光。

  但曝光的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影响范围,如果仅仅是在较小范围内公开,并不会对小三的名誉或是隐私造成过大的影响,只有当曝光的范围足够大,足够公开,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或赔偿等责任。

  冯某和孔某是一对夫妻,婚后冯某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孔某则在外做驾校教练挣钱养家。孔某在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位女学员郭某,郭某年轻漂亮还活泼开朗,让孔某十分心动,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对郭某展开了追求。

  慢慢的郭某也喜欢上了体贴温柔的孔某,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孔某为了不让妻子冯某发现就在郭某这住几天,回家住几天。但孔某不正常的举动还是引起了妻子的怀疑,更是发现了孔某出轨的事实。

  为此,冯某直接联系郭某让他离开自己的丈夫,郭某才知道自己被小三了,于是连夜赶回老家。可孔某却找到郭某并以胁她和自己在一起,郭某不堪其扰只能选择再次逃离,但郭某的父母却无法联系到郭某,于是找到冯某和孔某家中哭闹。

  冯某忍无可忍在朋友圈发送了一段话,陈述了孔某出轨郭某的事实以及郭某父母闹着要人的行为,并附带了一张郭某的照片,想通过网络寻找郭某。第二天冯某删除了这条信息,却不想郭某却突然出现并起诉冯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要求冯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本案中,冯某将郭某和孔某的出轨事实公开在自己的朋友圈里,从影响范围上看,冯某是在深夜发的内容,第二天一早就删掉了,时间间隔较短且能够看到内容的人十分有限,对郭某的名誉未造成实质影响。

  且冯某发布的内容中仅陈述了相关事实,不属于隐私的范畴,而郭某的照片是郭某朋友圈中的截图,也不能算是隐私,因此本案冯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郭某隐私的侵权行为,冯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如果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曝光,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小三可以主张的请求包括:要求对方停止曝光,删除发布的内容,并要进行声明或是说明等来道歉去消除影响,甚至是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曝光或侮辱行为造成对方精神上受到创伤,并导致其轻生或有其他严重的后果的,还需要结合曝光者的主观过错和影响程度、具体情节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可能被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曝光小三的隐私还可能被认定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在跟踪时偷偷拍摄小三的住址、工作地点、长相、不雅行为等照片并进行公开,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是行政拘留。

  俗话说敢做敢当,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所言所行承担后果,但这种后果应当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而不能是未经许可擅自决定的。

  因此在面对恋人或配偶出轨时,最明智的方式应当是先确保自己的利益没有遭受损失,并和出轨的一方斩断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索求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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