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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卖淫嫖娼系犯法而包养小三却不犯法呢这是为什么?

  身边有很多朋友经常半开玩笑的说:“包养小三不违法,卖淫嫖娼却违法,这不就是富人特权,穷人法律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如何来解读婚姻自由呢?即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这背后的法理就是,婚姻是双方自由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爱情开花的结果。没有爱情,就没有婚姻。

  而小三也是可以自由恋爱的,自由恋爱也是他们的权利。小三之所以令人憎恨,是因为ta们的存在破坏了原有家庭。

  2.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因为小三并没有侵害婚姻的价值基础,即自由恋爱,所以没有规定责任承担。

  女性的性权利,其实跟人体器官一样。存在权益伤害。只是人体器官表现的更加直接,比如卖肾,马上就割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性权利就没有伤害。

  并且,在卖淫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接受公司的很多规定,比如接客次数、消费金额等。这些并不是卖淫女本身自由意志的体现。

  而很多嫖客,没有“嫖德”,强迫、暴力、恶趣味。使得很多卖淫女性病缠身,精神出现严重损害。甚至有很多女孩儿因此自杀。

  那么,个体户卖淫是自愿的,为什么也要禁止呢?正如有人偷偷卖血卖肾一样。因为个体的行为会对群体产生刺激性。

  总之,卖淫嫖娼,侵害的是人身权益,所以一定要规定责任承担;包养小三,只是对原有家庭和谐性的破坏,所以只规定了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没有规定对小三本人的责任承担。

  因为包养相对于嫖娼来说是少数。如果法律不禁止嫖娼,嫖娼这条产业链和因嫖娼引发的各种问题会成为社会问题。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统计,我国20-54岁青壮年人数为71826万人(7.1826亿人),青壮年男性约为3.6亿人。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在《2000-2015中国人的全性》报告中对我国男性嫖娼行为做过调研,2015年,十八至四十岁青壮年男性有嫖娼史的为百分之二十二点三。

  如果不禁止嫖娼,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会成为一条颇具规模的产业链,因此引发的犯罪案件会激增;我国人口数量多,嫖娼合法化管理起来难度也大。

  包养是对伴侣不忠、也是不道德的行为,上文所述并非支持包养,只是说明嫖娼相对于包养,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包养的人数可以与嫖娼的人数相提并论,因此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应该也会出台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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