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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出去包小三你只能人财两空吗?

04-30 包小三

  1983年3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叫梁某。2013年10月份,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并开始同居。在非法同居期间,第三人为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垫付购房款及购买各种家具、家电以及生活用品。第三人为被告购买的小轿车,代为垫付购车款项合计21×××446.4元以上三项合计价款为697968.0×××元。

  另查明,被告接受第三人赠与款项后,被告又通过微信转账返还给第三人14900元、代第三人支付房租、水电、物业费共7040元、代第三人支付给韩某2270元,以上三项合计为24210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明知第三人已有配偶情况下而与之同居,该同居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非法同居期间,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为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等物品款项,因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原告因赠与取得的财产(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等物品款项)应当予以返还。该财产(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等物品款项)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上述财产,并不是处分该财产,因此,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艺桐返还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等物品款项合计673758.05元(计算方法:购房款为334393.65元,购买家具等物品款为148128元,购车款为215446.4元,合计697968.05元,减去被告已付24210元)给原告苏小芬;二、驳回原告苏小芬其他诉讼请求。

  1、在非法同居期间,给小三买房或买车或者转账都是赠与无效,这些赠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规定,这些赠与损害了婚姻关系中另一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非法同居是违反公序良俗,在此期间给被告买的车子和房子和给被告的转账都是无效赠与,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花出去的钱还可以要回来,要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此案中,原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而不会因第三人的赠与行为而失去自己的财产,因为赠与行为无效,所以被告要返还给原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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