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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小三”违法吗?

  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个人隐私是一件奢侈品,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像“蝴蝶效应”一般,经过短时间发酵,便可能酿成一场不小的“网络暴力”。尤其是现在,诸如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的广泛应用,更加剧了这种语言暴力的传播,其危害不可轻视。

  而不久前,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骂“小三”被判圈内道歉10天的新闻又火了一把。

  事件的起因是,妻子李氏遭遇丈夫张氏提出离婚,并在丈夫张氏手机里发现了一个漂亮女孩王某的多张相片、截图及信息。妻子便将怨气发到王某身上,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条指名道姓的信息,将丈夫起诉离婚的原因归咎于王某,直指对方为“小三”,并在信息内发布了王某的相片、工作单位及一大段“贬损”文字。

  女孩王某认为此种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某称李氏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多条侵犯其名誉的信息和短信,致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遂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其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余元。

  李氏则否认自己侵犯,并表示,王某长期与其丈夫保持亲密关系,导致她家庭破裂,在无法忍受精神上极大打击和痛苦的情况下,将王某不道德的行为导致丈夫提出离婚的事实真相,在微信中告诉几个好朋友,既非“捏造事实”,也没造成“一定影响”。李氏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其名誉权。

  法院审查了张氏与王某的微信群聊及视频,及王氏向警方报案的《报案书》等证据。该院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

  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李氏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针对王某的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直接将王某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原告王某为“小三”等,将王某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王某社会评价的降低,王某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李氏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王某起诉要求李氏登报道歉,法院认为,其要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及于微信朋友圈以外的其他受众群体,故赔礼道歉也应以微信朋友圈等读者范围为限。据此,该院判决李氏在判决生效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王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少于10天。同时,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对于王某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氏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王某的人格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对王某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为3000元,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过高,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在此,再次提醒大家,朋友圈内信息的传播不可小觑,而将自己的怨气通过诸如朋友圈内发泄的行为更是极不理智的表现。只图自己一时的口舌之快却忽视了法律的边缘,即便是自己出于事实的陈述,也终将为自己惹上官司,实在是得不偿失。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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