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包养小三网 > 正文

因猜忌在微信群诋毁他人是“小三”法院:道歉!!!

  微信本是方便沟通交流,增进感情的工具。可若有人认为在微信上说话不用面对面,就可以不负责任肆意妄为,逾越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那就是大错特错。近日,湖南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张某与黄某原是两妯娌,两人平时关系正常,虽算不上亲厚,但是也并没有交恶。因两人住在一个社区,都加入了社区所在的微信群。张某因黄某给张某丈夫李某带饭菜一事,认为黄某过于关心丈夫而生疑和不满。2020年10月至11月,张某多次在上述微信群内发布微信称其丈夫李某在外找“小三”,哄骗家里的钱财,称“小三”就是群内成员,李某还出资给“小三”购买了房屋和保险等内容,而该社区购买了房屋和保险的仅有黄某一人。此后,张某更是与社区工作人员和个别居民交谈时明确表示李某所找“小三”就是黄某,导致黄某是“小三”的虚假内容被当地社区居民知晓,在该微信群成员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端猜疑丈夫李某与黄某关系异常,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却在社区所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实信息,不指名地损害她人名誉,事后又明确指出“小三”系黄某,导致该错误信息在微信群成员中传播,构成了对黄某的名誉损害,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在不实信息散布范围社区微信群内予以澄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最终临澧法院判决如下:

  张某在社区微信群内向黄某赔礼道歉,并申明此前称黄某为“小三”的内容不属实,为其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发布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微信虽属自媒体平台,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言行受法律的规制,公民应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责任。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应当文明发言,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quzhanba.comhttp://www.quzhanba.com/a/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