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包小三 > 正文

少一分对穷凶极恶者的姑息就是对善的坚守

05-09 包小三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维持了对两主犯死刑的判决,对于这种结果,因为罪犯的穷凶极恶和受害者的惨不忍闻都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似乎不适宜用大快人心来表述。但终审判决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符合惩恶扬善的法治精神,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既是合理的,更是正义的。

  在法制不健全的极左时期,人们经常看到法院公告中出现“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词。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这种带有人治和感情色彩的用词早已从司法公告中绝迹。但如果把它用在重庆高楼坠亡这种恶到极致的个案中却是适当的,至少人们能在感情上愿意接受。

  在此案一审中,主犯叶诚尘聘请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认为叶诚尘在谋杀两个幼儿的惨案中是从犯而非主犯,当时流星写了《以割腕相要挟 逼迫情夫杀人者 会是从犯吗?》的文章,批驳被告律师的不当辩护,有的朋友不认可流星的观点,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为被告作无罪或轻罪辩护,对此,流星并不认同。

  众所周知的是,律师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保证司法公正乃至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被告,面对的是熟知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的职业检察官。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帮助弱势一方维护正当的诉讼权利,对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量刑宽严失当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自己的委托人进行无罪或轻罪辩护,既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律师的权利。

  作为公正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律师的辩护也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者不可偏废。因为说到底,这两者在本质上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从法律的角度,律师不应利用司法程序正义赋予的权力随心所欲地进行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结果的辩护。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律师要维护公认的天理、人伦、良知,维护公序良俗,维护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要顾及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从维护自身整体利益的角度,律师要用行动证明其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证明自己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诉棍,要维护律师群体的正面形象。

  在流星的经历中,曾经和律师打过一些交道,也参与过几起诉讼案,虽然都是民事案件,但依然能从中看出一些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其中有两个案例让流星对律师肃然起敬。

  两个案子分别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和九十年代中后期,时间相隔九年。两个案子都是流星所在的工作单位与他人发生了民事纠纷,本人作为原告代表出庭。因为我方占有明显的法理优势,没有请律师。而被告方都请了代理律师。两案也都是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流星参与了诉讼的全过程。

  发生在八十年代末的那个案子进入二审后,被告请的是他本家李姓族弟当代理律师。李律师毕业于某政法学院,年龄不到三十岁,法学造诣较深。他因为听了对方一面之词的情况介绍被聘请为代替人。经过开庭审理、了解案情之后,在庭休期间,对被告进行了一点也不含蓄的批评。说被告根本就不该让事情发展到对薄公堂乃至二审的程度,并对我方的行为表示了充分的理解。他毫不掩饰指出,这个案子无论谁当被告的代替人,无论官司打到哪里,被告都没有胜诉的可能。力劝被告当事人接受我方的处理意见。

  第二案子在一审进入调解程序时,被告请的是本地一位姓文的资深律师。文律师在法庭进入调解程序时,既委婉、又直接地向被告指出,这种案情,被告想胜诉是不可能的,他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不是不能为你去找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但那些牵强附会的所谓道理是不可能被法庭接受的。”

  应该说,这两个案子为对方当代理人的律师,是被告方自己请来、也是付了报酬的。第一案例中的李律师还是被告的远房堂弟。他们之所以不为自己的委托人强词夺理,作无益的辩护,虽然有对法庭因素的考虑,但亲历诉讼过程的流星,从他俩的言行举止中深深地感到两位律师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对良知的坚守。

  在重庆姐弟坠亡案件中,叶诚尘之所以不可能是从犯而是主犯,是因为不但她的主观恶意要远高于张波,杀人的意愿也远比张更迫切更坚定,所起的作用也更坏更大。

  在张波和陈美霖婚姻存续期间,叶就以第三者的身份成为了张的姘妇。当这对偷情的男女准备组建家庭时,叶诚尘就非常鲜明的提出,张波的孩子是他们维系发展关系的障碍。张波要继续和她保持并发展关系,必须除掉两个孩子。且无数次出主意、想办法,态度之坚决,手段之狠毒,令人叹为观止。当张波认为这是伤天害理时,叶毫不退让,马上表示“根本不可能接受孩子”“必须两个一起除掉”“这能证明你对我的爱。”这些话的潜台词就是,如果你张波想维系和我的关系,如果你张波真的爱我,就必须杀死两个孩子!

  此后叶数次逼迫张早下杀手,在张波找不到机会或者犹豫不决之际,叶不惜以割腕进行胁迫。因此,虽然她没有亲自动手,但她的所作所为在主张、坚持、逼迫、促成这起惨案的发生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她,或者说张波遇到的不是叶诚尘,两个天真可爱的小孩就不会惨遭令人切齿的毒手!凭此人们有充足的依据和理由认定:叶既是这件惨案的始作俑者,也是促成杀死两个小孩的元凶巨恶,她怎么会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呢?

  既然叶诚尘是这起案件中确凿无疑的主犯,而她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有意把她说成是从犯,这种辩护能被认为是正确的、合理的吗?

  公正执法的目的之一是惩恶扬善,对罪大恶极者,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天理、人伦、良知的角度,任何人都不应、也不能为其开脱罪责。可能有人会问,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能发挥什么作用呢?流星认为,律师可以进一步核实事实真象,并在此基础上向法庭提出自己认为可以构成为叶减轻罪责的辩护意见。比如,叶诚尘尽管是惨案的发起人、促成者,但她毕竟没有亲自动手;她案发后确有一定的忏悔表现;她的父母亲愿为受害方给予补偿等等。虽然后两项辩护也许力度不够,但在这种恶到极致的犯罪中,辩护词的苍白无力并不是律师水平不高的体现,而是被告罪孽深重的犯罪行为酿造了辩护的困境。这样辩护或许不能让叶家完全满意,但比挖空心思为其开脱罪责要好得多,既能彰显律师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树立律师的正面形象。

  从叶诚尘的辩护人出面找被害人陈美霖提出赔偿三十万元的行为看,叶家是有相当实力的。这从一个侧面证明,辩护律师大概率不是法庭指定而是叶家聘请的。叶家在自家人面临生死关头之际,不会请一个水平低劣的律师当代替人。因此,他不可能不知道叶诚尘在此案中发挥的极其恶劣的作用,也不会不清楚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会被法庭接受,但他却罔顾事实,牵强附会、甚至强词夺理。这充分说明,叶诚尘律师辩护意见的出发点不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而纯粹是为了迎合委托人意愿的狡辩。这无疑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是他辩护的根本错误之所在。

  张波、叶诚尘杀人案是一起全国关注的恶性重案,无论是依据法律条文还是顾及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主犯都不可能逃脱死刑的处罚。而叶一旦成为从犯,则不可能判处死刑。从这个意义上说,为其进行从犯的辩护无疑就是想让她苟且偷生,挽救那条万死莫赎的罪恶生命。不知辩护律师想过没有,为这种恶到极致的重犯开脱罪责,那两个惨死的孩子能瞑目吗?全国人民会答应吗?法庭会按受吗?对得起天理良心吗?这种辩护不仅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在局外人眼里,甚至还有沽名钓誉、获取委托人犒赏之嫌。

  可能有人会说,律师没有判决权,他的狡辩不会被法庭采信,不能决定判决结果。这当然不无道理,重庆高楼坠亡案的一审二审也说明的这一点。但说到底这种说法既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作为诉讼过程中重要一员,律师有为自己的委托人进行合理辩护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没有罔顾事实、为穷凶极恶者开脱罪责的权力。虽然律师没有判决权,但他的辩护意见或多或少会对审判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会让公众产生参与司法程序中的有些人对司法公正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正面作用,还会带来干扰的感觉。

  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的法治的精髓,法律赋予了律师辩护、举证等参与司法的权利,律师也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法治的原则。少一分对恶的怜悯和姑息,就是对善的坚守,多一分对善的轻薄和亵渎,就是对恶的放纵。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quzhanba.comhttp://www.quzhanba.com/a/997.html